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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合同不是恶行的授权书—美联航暴力拖走乘客的法律问题 – 曹青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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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青樺律師是本台“尖峰時刻”節目特約嘉賓。

上星期天,4月9号,美联航(United Airlines)从芝加哥飞往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市的3411航班为了解决超额售票(一说是因为联航四个雇员需要搭乘该班机)的窘境,强行要求四位已经登机的乘客让出座位。当其中一人拒绝此要求时,联航工作人员动用警员强行将该乘客拖出飞机,场面十分暴力、残酷。目睹这一幕的其他乘客震惊中录下这段暴行,并将视频在社交媒体播出,两天内被转近两千万次,美国以及许多其他国家的各大电视媒体都做了报道;一时舆论哗然,全美国、乃至全世界有正义感的人都发出了对美联航的谴责。

此事激发的愤怒和惊骇的程度和广度已在各大电视媒体和社交媒体充分体现,毋庸赘述。此处只谈一点法律问题。

有人说,按照美联航与乘客的合同,超售时美联航有权拒绝乘客登机,而且按照联邦航空管理条例,乘客必须服从机组人员的指令,包括离开飞机。机组人员有权以任何理由要求任何乘客离机。有人甚至叹息道,乘客其实是没有什么权利的。果真如此吗?

合同规定?

不错,乘客买了飞机票就与航空公司产生了合同关系。按照合同法,缔约双方享有各自的权利并且履行各自的责任。我粗粗看了一下美联航的合同,没有发现任何条款规定乘客登机以后美联航仍有权因超售或联航本身需要座位将其赶下飞机。即使有这样直接或隐含的规定,由于明显地对乘客过分地不公平,其有效性也值得怀疑。如果说要求乘客接受飞机误点或者因航空公司超售而无法登机是合理的,那么,要求乘客接受登机后仍然要让出座位是毫无道理的。一个付费乘客直到飞机舱门关闭前对自己是否能搭乘已经坐上的飞机都没有安全感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的条款一般都出现在所谓“硬性合同”(英文是 adhesion contract。“硬性合同”是我的译法)里。在美国,法庭根据情况,往往会宣布这种硬性合同中的某些不公平条款无效。

什么是“硬性合同”?有异于双方在谈判桌上轮番讨价还价后形成的合同,硬性合同是指由一方拟定的制式合同,另一方完全不具备与拟定方相匹配的谈判实力,对硬性合同无权更改,只有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选择;而合同条款“一边倒”,对拟定合同的一方超级保护,而对弱势一方又过分地不公平。一般来说,普通的消费者个人与大企业,特别是垄断企业发生关系时,经常面临这种苛刻的硬性合同(我们购汽车的物品时的保单都属于这一类)。但是,如果这种硬性合同的哪个条款损害了弱势一方实现合理预期的目的,双方相持不下对峙公堂时,法庭会认为这个款无效,因为弱势一方根本不会同意这个条款。接受合同实属无奈,因为对方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整个行业皆如此。事实上,消费者根本不会去看那些复杂的合同(美联航网站登的制式合同几十页,大概没有哪个乘客看过),因为看了也没用,你没有权利要求更改,要想得到商品或者服务就必须全盘接受对方的合同。而一个社会是不能允许这样的不公平现象存在的。因此,在许多案例表里,尽管商家在制式的合同里有许多免责规定,最后都被法庭宣布无效并裁决商家赔偿消费者。

因此,即使美联航的硬性合同里有条款规定在超售或者联航自身工作人员需要座位时机组人员有权让任何已登机乘客离机,恐怕也不会得到法庭同情。而且,很明显,美联航完全可以在乘客登机前把哪些乘客可以登机的问题解决避免此次不幸事件。美联航由于自己的疏忽造成尴尬,却让乘客食其苦果,岂有此理!所以,即便美联航硬性合同中有类似条款,也未必是靠得住的挡箭牌。

法律规定?

还有一种说法是,按照联邦航空管理条例,机组人员有权以任何理由请任何乘客离开飞机。我没来得及查阅有关法律,但我认为机组人员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决定空间对于航空管理是必要的,包括给与他们让任何乘客离开飞机的绝对权力。但是,任何“绝对权力”都伴随着固有的制约:其一,掌握权力的人必须自律,越是绝对权力越不能轻易行使;其二,行使绝对权力必须合理而不能随意,更不能滥用,滥用权力是要受到制裁的。打个比方,A 去吃自助餐,按规定他有权想吃多少就吃多少(All you can eat!)。A 吃十成饱没人会说他不应该;A 吃十二成饱吃撑了,也不会有人不满意;A 吃得连路都走不动了,大概也就是有几个人偷偷笑笑罢了。但是,如果A从餐厅开门就吃,然后在餐厅里拼命运动消化掉食物再吃,这样反反复复吃到人家关门为止,恐怕没有一个人会认可A的行为。如果A辩解说自己有权想吃多少就吃多少,那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这种“想吃多少就吃多少”已经超出这句话公认的合理解释,A已经在滥用这一权利。

同理,机组人员的绝对权力决不是任意性的权力。某个乘客酗酒滋事,或者某个乘客无端寻衅,机组人员请这种乘客离开飞机,如果对方质问机组人员有何权力请他离开时,机组人员可以对他说“按有关法律我们有权以任何理由请你离开飞机,”这是必要的。但是,这不等于机组人员可以对一位四十岁的女士说,“请您离机,我们机长讨厌四十岁的女人。我们有权以任何理由请您离开飞机;”或者对一个犹太人说,“请您离机,搭乘另一班,本机组不愿意为犹太人服务。我们有权以任何理由请您离开飞机。”不用说大家也知道这两句话荒唐,法律当然没给他们这样暴君式的绝对权力。可大家把这两句话和下面的话比一比:“请您离开飞机让出座位,我们超售了。我们有权以任何理由请您离开飞机。”或者“请您离开飞机让出座位,我们公司的人员需要您的座位。我们有权以任何理由请您离开飞机。”它们之间差别有多大?法律给他们这种权力了吗?难道消费者到了飞机上就失去了一切权利,甚至也失去了尊严吗?

法律、合同不是任何人欺负人的执照。没有任何法律、合同可以成为美联航上星期天卑劣行径的借口。美联航的行径可耻!

(此事件还涉及侵权法(tort law),因为强行(哪怕没有使用暴力)迫使已登机的乘客离机所造成的不仅仅是不便,还是一种伤害;而已登机的乘客是美联航的业务顾客(business invitees),美联航对他们有最高标准的照顾义务(the highest standard of care),而美联航粗暴地忽略了自己的这项义务。因为篇幅和时间的关系不多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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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omments

  1. 说得非常好, 主要的觀點 不是乘客或者是執法人員的錯, 是當天服務員跟工作人員的錯誤, 工作上的疏忽, 沒有 認真在上班, 為何沒有被懲罰? 如果他們是在專心工作 這件事根本不會發生. 因為所有的一切都可以在上機前 解決. 希望 美联航空 會被重重的處罰也可以給其他的航空一個警告: 乘客是消費者, 也是人!

  2. 喜欢曹律师说的这几句话~ 法律给他们这种权力了吗?难道消费者到了飞机上就失去了一切权利,甚至也失去了尊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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