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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于欢案看国人的观念:危险、荒唐的“正义”观和糊涂的法律概念-曹青桦

本文同时发表在曹律師的微信公众号:davidqhua,賬號中可看到曹律師多篇精彩法律分析文章,遊記等。

曹青樺律師是本台“尖峰時刻”節目特約嘉賓。

人们呼吁于欢无罪是对的,但呼吁他无罪的理由却是错的

于欢杀人案已不仅是举国关注,全世界的华人都在关注。以微信为主的社交平台充满了关于此案的各种信息。苦于一直没有一个比较权威性的事实报道,很难对此案作出评价。今天看了深圳卫视的报道,有根有据,所述事实应该比较客观和准确。据深圳卫视报道,2016年4月,22岁的山东人氏于欢,其母借了高利贷,虽已将本金和大部分高利还清,放债者还是派人来讨余债。讨债人员将母子二人及一名雇员困于室内,除限制他们人身自由外,还百般侮辱于母(包括用下流语言辱骂于母、往其胸部弹烟灰以及脱下裤子对她做下流猥亵的动作等),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警察接到报警赶来后并未救母子与水火、将讨债人捉拿归案,而只说了句“要账可以,但不能动手打人”便扬长而去,一任讨债人员继续作恶。于欢无助之下,欲夺路而逃,被讨债人员拦阻。混乱之中,于欢摸到桌上的水果刀刺向讨债人,造成一死、二重伤一轻伤。2016年12月,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此案经媒体和各种社交平台暴光后,全国舆论哗然,人们大呼判决不公、于欢无罪。然而,这一片响亮的正义之声和昂然的正义之感里,却明显地流露着危险、可怕、甚至荒唐的“正义”观以及对法律的曲解。人们虽然惊呼于欢无罪,但鲜有人根据于欢使用致命性武器时那一刻的情况论述他使用致命性武器杀人的正当性、合法性;人们更强调、更偏重的是被害人行为的不正当性、不合法性、和邪恶性。媒体和社交平台多把此案称为“辱母杀人案”,称赞于欢有血性,高喊谁敢侮辱母亲就要让他付出代价云云。甚至有人说,在于母受到如此侮辱时,于欢杀死侮辱母亲的人是正当防卫。甚至有学者说,“在中国传统的情理社会,精神侮辱带来的‘防卫紧迫性’,其实不亚于生命健康权。”(不知道这个命题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来自哪里?)还有评论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心人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实在看不懂这些话。什么叫“法律行为”、“伦理行为”?法律和伦理有完全不同的尺度,适用不同的范畴。伦理标准决不能用作法律标准。“审视案件中的伦理命题”怎么个审视法?)首先,以上这些议论严重“走题”。于欢母亲受辱不假,但这不是于欢杀人的直接原因。于欢杀人确属正当防卫(见下文),但不是防卫母亲。于欢是在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当试图逃离时被几倍于己的讨债者阻拦时,才被迫使用随机发现的致命性武器。于欢不是因为母亲受辱去杀人的。这是本案最重要、最基本的事实。以上的议论好像是说于欢是因为母亲受辱而杀人的,这显然不是事实,更不是于欢杀人属于正当防卫的基础。其次,请问,母亲受辱,儿子就可以杀人吗?人的生命是世界上最宝贵的、是最应当受到保护的。哪怕是“坏人”的生命也不可以随便剥夺。(对,“好人”无权随便杀“坏人”。)即使他罪该万死,也必须通过法律程序,由执法者执行。一个社会里,(执法者除外)一个自然人合法夺取另一个自然人生命的情况应当是非常极端、非常少的情况。一般来说,只有当自己或亲人(比如母亲)马上面临丧失生命或者重大身体伤害(包括强奸)的危胁时,才可以使用致命性武器保卫自己或亲人。就本案来说,如果于欢因为母亲受辱杀人,他是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在美国,不管哪个州,这种情况大概都会被判级外杀人罪(英文原文是manslaughter,直译就是“杀人”。“级外杀人”是我的译法,因为这个罪不同于一级和二级谋杀,没有“级别”(所以是“级外”),量刑也较轻,一般不超过十年。它是指行凶者受到了常人无法承受的挑衅时,一时冲动(heat of passion)杀人的情况。历史上的典型例子就是夫妻一方与他人私通,另一方恰好入室将其捉奸在床时难按怒火而杀人。台湾译作“误杀”,但我觉得不够准确,因为很多犯此罪的人就是一怒之下故意杀人的,不存在“误”。但我的译法也未必准确,大家明白就行了)。因为讨债人侮辱于母显然是逼债,而不是夺命、也不是重伤肢体。虽然有身体接触,但并没有危胁生命、强奸、或者严重肢体伤害的迹象。于当然可以去制止讨债人的恶行,在这个过程中冲突也可能迅速升级,一旦升级到他本人或母亲的生命和身体安全受到威胁时使用致命性武器自卫便具有了正当性与合法性。仅仅因为母亲“受辱”而直接去杀人无论如何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试想,如果母亲被侮辱就可以杀人,那这个社会将是多么可怕?什么是侮辱母亲?怎样定义?用十分肮脏下流的语言对一个人的母亲人身攻击是不是侮辱?可再脏的话也只是语言,能作为杀人的理由吗?我们中国人骂人话里的“狗娘养的”、“婊子养的”、还有国骂“XX妈”不都是侮辱对方的母亲吗?都可以成为杀人的理由?如果不是,那,什么才是?我们怎么划这个线?其实,说母亲受辱儿子杀人是“正当防卫”的人大概是把“自卫”和“复仇”、“惩罚”混为一谈了。对作恶者惩罚、复仇只能属于公权范围(法院给作恶者判刑由警方执行),而不能属于私权。私人复仇、惩罚是不应当有法律地位的,否则其对社会的恶果不堪设想。我们中国人还有个毛病,那就是我们认为一旦有大逆不道者,就可天下共诛之。而“大逆不道”是我们,或者大多数人,所定义的。一旦大多数人有了什么是“大逆不道”或者“十恶不赦”的共识,我们就可以不讲法律,我们就是法律,我们就有权共诛大逆不道。我们认为侮辱别人母亲的人该死,那儿子杀死这种人就是生当防卫!下一步可能就是别人替这个儿子杀侮辱他母亲的人也是正当防卫…… 就是这种思想、这种做法,加上我们人性的阴暗面,让我们中国人在历次的内耗中集体犯罪的。戒之!于欢杀人应属正当防卫。于欢杀人显然是正当防卫。他和母亲已经长时间被非法拘禁,警察见死不救,他在绝望之中铤而走险,选择逃跑。从讨债人的行为看,如果于欢担心他们下一步的恶行会升级,那这种担心是合理的。从催债人的行为看,任何理性人都会认为他们可能会无恶不作。于是在警方拒绝帮助的情况下于欢选择逃跑(然后营救母亲)、获得自己应有的人身自由是合理的、合法的。讨债人对他合法行为的肢体阻碍是非法的,面对数倍于自己的讨债人,于欢的恐惧是合理的,于欢担心如果逃不出魔掌反而会被报复也是合理的,因为讨债人的行为已经说明他们是恶棍。在这种情况下,于欢使用致命性武器当然是合理的!聊城的法官在判决中居然说“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倒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天大的笑话!这位法官应该现身说法,给大家表演一下他在被数倍于他的恶棍们“长时间纠缠”时是怎样“正确处理冲突”。警察的责任。此案当中最令人寒心的莫过于那几个到达犯罪现场的警察毫不作为。他们接到报警后的出现是完全可以避免这个悲剧发生的。但他们作为纳税人供养的执法者既不除暴又不安良,任犯罪行为继续进行,使讨债人员有恃无恐。警察实际上已经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警察有保卫人民、抑制犯罪的义务,不履行这个义务便是渎职。而此案里的警察一句“要账可以”,并且不解救于欢和母亲二人,实际已经是默许讨债人继续非法拘禁他们母子,不知按中国法律这是否已经远远超过了渎职,构成协助犯罪了。值得大家欣慰的是于欢案柳暗花明,转机来了,无期徒刑肯定会免。那几个到了现场不作为的警察(可能还要连带的其他警察)肯定也要官司缠身。这不,山东省最高法院介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介入了,《人民日报》发表同情于欢的社论了。下边将会发生的事谁都能猜出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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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mment

  1. 你怎么知道于欢杀人只是因为自己想逃受阻? 母亲被侮辱不是他愤而杀人的一个因素吗? 我认为这其实是一个重要因素。正当防卫不仅限于防卫自身,也包括保护亲人。 另外,辱母杀人案只是方便的说法,没有人会因此认为母亲仅仅被骂几句就可以杀人。 此案中的侮辱已是极致,可以说让人忍无可忍,况且是在法律不管的情况下(警察来了,但并未制止催债人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人身伤害), 于欢杀人纯属正当行为,没有模棱两可的地方,这是典型合理防卫的案子,而且于欢也没有自备武器,甚至没有杀人意图,只是用武力制止犯罪,完全合理正当。这很像去年纽约华人青年开车冲出摩托车骑手的围困滋事一案,为保护家人,完全合理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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