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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成本作恶:暴民的“签名”属性 – 曹青樺

本文同时发表在曹律師的微信公众号:davidqhua,賬號中可看到曹律師多篇精彩法律分析文章,遊記等。

曹青樺律師是本台“尖峰時刻”節目特約嘉賓。

无它,秉笔直书而已。

只缘妖雾又重来—毛泽东《七律·和郭沫若同志》

我记得当年在家乡时而听到人们嗤之以鼻地说某人“打便宜人,”或者说某个群体是“一帮爱打便宜人的”。

所谓“打便宜人”就是“便宜地”打人,或者说,打人却不用担心后果:被打者不可能报复,执法者也不会干预。一个扒手作案时被抓个正着,招致一痛拳打脚踢,除了被偷者打、周围愤怒者打以外,许多毫不相干的人也拳脚相向。这些不相干的人大多数并不是出于对偷窃的憎恶,而纯粹是出于满足施暴的欲望。年轻人打群架,一方惨败,未逃脱者被得胜方按倒在地时,也有不相干的“第三方”上来对弱势一方㨃一拳、踢一脚。他们与被打的人素来无冤无恨,所以不会有“出气”的复仇感,只会满足其施暴欲,他们能从给他人施加痛苦里得到快感。当然,被打的人在雨点般的拳脚下,根本不知道谁在打人,无从报复;执法者或者不在场,或者在场也不会将打人者绳之以法。(打小偷的人顶多被驱散,但不会被捕。)

从施加痛苦里获得快感,只有扭曲的人格才会有这种独特的欲望。具有这种扭曲人格的人不少是恶棍、无赖。他们喜欢欺负人,动不动就骂人、打人。恶棍、无赖其实是有风险的。不留神欺负到高手头上那会自讨鼻青脸肿。而另一部分具有这种扭曲人格的人就是那些所谓“打便宜人”的人。他们本身可能也常常被人欺负,但只要有机会不付出任何代价、不承担任何风险,他们一定要满足一下自己给别人施加痛苦的欲望,获得那种病态的快感。只要“便宜”(即无代价、无风险),他们就要打人。

这种施暴不仅仅限于施加肉体痛苦,也表现为破坏财产。注意,破坏和偷、抢不一样。偷、抢者是要占用偷抢的财产的。如果撇开法律,仅仅从经济角度考虑,偷、抢的结果只是财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其对于社会的经济后果是零。而破坏则不同,破坏者自己并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好处,他们只是从破坏里得到心理快感。财产损失了,对于社会而言,是负效果、净损失。

不知道爱“打便宜人”者的施暴欲、破坏欲是如何产生的。也许一部分原因就是这些施暴者们长期处于被欺压被施暴的状态,从而产生了欺压和施暴的欲望,哪怕是对无辜者。

即使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正常人不会伤害无辜者,但“打便宜人”的人会,他们享受他人的肉体痛苦;即使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正常人不会砸一辆汽车、烧一座房子,但“打便宜人”的人会,他们看到别人辛苦数年换来的财产毁于一旦,幸灾乐祸的快感无与伦比。

当然,如果掺入其他动机,施暴的力度和强度便会更大。如果施暴者本来就嫉恨受害人,那便是“解恨”之余,再额外打便宜人;如果可以抢走财产,则能抢的抢,不能抢的砸,除了损人利己,还要纯粹损人。

这种人格扭曲的“打便宜人”者一旦在社会里占到某种比例,便形成了暴民基础。暴民,就是爱“打便宜人”的集体。这些人,没有任何是非底线,有借口也罢,无借口也罢;利己也罢,无利可获也罢,只要有机会不付代价、不担风险地伤害他人、破坏财产,他们就会趁火制造祸端。

割食袁崇焕肉的京城百姓们未必都认为他通敌;杀教徒的土匪们未必知道什么是宗教;打砸抢者,不少只是为了打砸抢而打砸抢!“打便宜人”者只要集体意识到“打便宜人”的机会已经到来,社会便难逃暴民动乱之劫!

暴民比暴政还要可怕。暴政好歹还有秩序,人们至少可以通过苟且来偷生;而暴民之祸则是随机飞来,防不胜防。暴民不除根,社会就永远有动乱的隐患。暴民会像白蚁一样溃掉整个社会,祸害无穷。

暴民们由于不愿付任何代价、不承担任何风险的内在属性,实际不堪一击:一旦他们要付代价、担风险的时候,暴民们便呼啦四散。中国历史上历来是官军一到,暴民便作鼠窜。但是,根除“打便宜人”的暴民性却是费时费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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